问题 | 法学的比较研究方法 |
释义 | 法学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不同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揭示其异同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早在19世纪以前,一些法学家、思想家,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韩非,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等,便进行过尝试。但在法学领域产生广泛影响并形成一种系统的方法论是从19世纪初,特别是从19世纪中叶以后,伴随比较法学的崛起才开始的。比较研究的范围一般包括:(1)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的比较; (2)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之间的比较;(3)不同法系的法律的比较;(4)属于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律之间的比较;(5)同一地区或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比较;(6)同一时期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7)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等。比较的方法,早期一般只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比较,后期除这种比较以外,人们开始对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条件及其社会效果进行比较。由于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加上当代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系国家法律文化之间的影响,渗透日益加强,它越来越受到法学家的重视,并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承认比较方法的重要意义。认为比较方法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它应该建立在研究并揭示法律形式与制约着它的内容的客观联系的基础上,而不应停留在表面、脱离开法律形式的内容而单纯就其形式进行比较。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都曾为在法学研究中运用比较的方法树立光辉的范例。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的《资本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论国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