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议会为了制定或修改宪法而专门召集的议会。欧洲法国、德国等实行,目的是把国民的制宪权和国会的立法权区分开来,以表明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由第三等级的国民议会,为了制定宪法把国民议会改名为制宪议会,成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早的立宪机构,于1789年8月通过了人权宪言,1791年制定了宪法,以后法国的国民议会在制定宪法时,往往把国民议会改称为制宪议会,并沿此制至今。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就是先由制宪议会起草宪法草案,再交付公民投票,然后依据新宪法选举国民议会。1945年10月选出第一届制宪议会,它于1946年4月通过宪法草案,主张议会实行一院制,5月被公民投票否决,6月选出第二届制宪议会,10月公布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由魏玛制宪议会制定,然后依据宪法产生的国会行使立法权。制宪议会与制宪会议二者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制定宪法而建立,但制宪议会具有议会性质,在形式上更具有代表全民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