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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0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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