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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国处理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专职机构。1950年,劳动部曾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任务、组织和仲裁程序。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效和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据此,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任务、组成和程序作了新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仲裁下列争议:
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❷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同级总工会的代表和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人数相等,并为单数。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协商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当事入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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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