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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律
释义

破产律

清朝第一部商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之重要组成部分。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月二十五日,清政府令载振、伍廷芳、袁世凯修订商律,以适应中外贸易之需要。由于商律内容广泛,一时难以完成,只在同年制颁了《公司律》 一百三十一条,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九条。为防止商业“或因经营未善或因市价不齐,即不能不有破产之事”,修订法律馆会同商部“督饬司员调查东西各国破产律及各埠商会条陈商人习惯,参酌考订成商律‘破产’一门”(《商部修律大臣会奏议订商律续拟破产律摺》),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完成《破产律》编纂工作,并于同年公布。共九节,即: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附则。总计六十九条。该《破产律》作为中国法史上第一部,虽多不尽如人意,但其首创之功不可没,意义重大。参见〔钦定大清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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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