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基于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行政仲裁。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性质。主管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一般由争议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如果发生争议的企业行政当事人与职工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对开除、除名、辞退处分争议的仲裁,应自企业公布处分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予以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争议案件,仲裁机关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关经协商评议作出仲裁决定,并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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