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若干权利的规定。1981年4月27日发出。主要内容:(1)关于查阅案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律师阅卷,法院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2)关于会见在押被告人: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凭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以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它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3)关于诉讼文书副本:公诉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转发辩护律师一份。有律师辩护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如提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民案件,无论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承办律师副本。(4)其它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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