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高级法院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吗 |
释义 | 省高级法院可不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属于法定的管辖权,而高级人民法院是不能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改专属管辖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省高级法院可不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除”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属于法定的管辖权,而高级人民法院是不能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改专属管辖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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