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❶有关刑罚的具体运用的解释性规范。中国古代常与“刑名”合编在一处,称为“名例”,大体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据《唐律疏议》解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制。”最初源自李悝《法经》中的具法,其内容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秦汉均称为具律。至晋司马昭秉政时,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并移置首篇。宋、齐、梁、北魏均有法例篇,北齐复为刑名,隋又改为名例。由于名例是诸律的总纲,自魏以来,均列在第一篇。唐代《永徽律》的名例篇计有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犯及合并论罪等。此后相沿至明清。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中也设有法例专章。中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刑罚具体运用的问题均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或者发布专门的解释性文件,不再采用法例的名称。 ❷唐代一种判例汇编的名称。唐高宗仪凤初年,详卿赵仁本整理隋朝旧比,汇编成册,定名为《法例》,并“引以断狱”(《旧唐书·刑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