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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皖边区各县县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苏皖边区各县县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苏皖边区各县县政府组织法规。1945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施行。共21条。主要内容:苏皖边区各县政府由各该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正副县长及行政委员7至9人,组成行政委员会,正副县长为行政委员会当然主席,并经边区政府加委后组织县政府;在各县人民代表会议未正式成立前,正副县长由边区政府派任,并得设临时行政委员会,由本县各机关团体学校互推委员7至9人,经边区政府加聘或由专员公署报请边区政府聘任后组成。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各县行政委员会为各县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边区政府、专员公署之法令、重要指示及本县人民代表会议之重大决议;研究本县政府工作计划及预决算;决定本县应兴应革事项;向本县人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各县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教育科、建设科、司法科、公安局、交通局等工作部门。秘书室设秘书1人,收发、文书、会计、庶务等若干人;各科、局可设正副科、局长各1人,股长、科员及办事员若干人。各科、局、室在县长领导下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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