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哥伦比亚1886年宪法 |
释义 | 1886年8月国民议会通过,经1910年、1936年、1945年、1957年、1968年和1979年多次修改和补充,迄今仍在实施。主要内容:(1)废除联邦制,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总统制共和国;改国名为“哥伦比亚共和国”,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州、特别区和市。(2)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行使国家、省、州、特别区和市的行政管理权,有权干预经济、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废除地方军队和国民警察,有权停止宪法保障、下令逮捕反对公共秩序者。(3)两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每省选出3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任期6年;每1,000名选民选出1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任期4年。国民议会有权指导省议会活动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和平时期可使一些属于总统的权力。(4)司法部门隶属于最高行政当局;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各省设有地区行政法院以维护和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实行政教合一,罗马天主教是国教,国家与天主教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尊重,保障信仰自由和信奉不违反基督教道德或不破坏公共秩序的任何宗教的权利,允许所有宗教活动;教会在国家生活中享有广泛权力,教会财产豁免税收;国民教育应与罗马天主教教义相适应。(6)公民负有维护民族独立、保卫国家主权的义务;凡年满21岁识字、有合法职业、拥有150比索以上收入或有1,500比索以上不动产的男性公民,享有参加省、市机构官员选举的权利。这是一部哥伦比亚历史上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宪法,标志着哥伦比亚进入极端中央集权统治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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