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不当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缺乏正当的理由或法律根据。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形下,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即属不当:(1)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对其中某些情节或次要犯罪事实有遗漏,但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的定罪量刑;(2)法院对被告的量刑有偏轻或偏重的现象,但仍在法定幅度内,并未违反法律规定;(3)判决书认定的罪名虽不十分确切,但判处的刑罚基本适当;(4)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出现错误,但这种错误与案件的实质结论并无关系;(5)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诉讼程序虽有轻微的违反,但并未影响判决的裁定的公正性;(6)检察院和法院对定性和适用法律虽有分歧,但无司法解释,又没有确切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时,应主动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