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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
释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48年9月2日举行第一次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职权: (1)通过或修改宪法和法令。(2)制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3)选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4)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国家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和委员。(5)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议员。(6)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政务院总理。(7)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国防委员会副委员长。(8)选举和罢免中央法院院长,任免中央检察院院长。(9)批准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0)批准国家预算。(11)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立法权只由最高人民会议行使。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一年召集一次至两次;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认为必要时,或者有1/3以上的议员提议时召集。须有全体议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选举议长和副议长,由议长主持会议。其讨论的议案由国家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和政务院及议员提出。第一次会议选举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提出的报告,通过确认议员资格的决定。最高人民会议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该会议的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的2/3以上赞成才能通过或修改。可以组织预算审查委员会和法案审查委员会等必要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会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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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