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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程序
释义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程序如下:
    1.审核行政起诉状。
    2.审核起诉证据。除审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核。
    3.审核受理。
    (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七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行政诉讼起诉后多久开庭
    行政诉讼起诉后到开庭日期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三、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三十日。法律网提醒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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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4: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