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诉权说 |
释义 | 诉权学说之一。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认为,诉权是具有应受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权利。依据资产阶级的“公法”和“私法”理论,并以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的权利观为基础,一方面认为,民事权利和保护它的公法权利既彼此分离,又互相联系;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而不包括实体权利本身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诉讼上的请求权分别看待。另一方面认为,一切人无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都具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抽象能力;将当事人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视为“公法”上的关系,民事诉讼的目的则在于保护私权;当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时,代表国家的法院应当承担裁判的义务。只有法院才能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权。被告即使履行义务,也仅仅是使原告的请求权失去意义。由于将诉讼请求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相分离,并且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同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相等同,因而具有违背客观实际的片面性。这种理论在产生后不久,即因其不符合客观实际及理论上互相矛盾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但是,这一学说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法国等)仍十分流行,并成为这些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根据。对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法学理论也产生过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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