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34年7月2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8条。规定市参议员在任职期中,如发现与市参议员选举法第4条所规定的资格不符或有第5条、第6条情况事时,应予宣告丧失资格。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的机关,在直隶行政院的市为内政部,属于省政府的市为民政厅。内政部或民政厅对于检举市参议员资格不符事件,除自行调查外,并得委托当地行政官署调查或移送法院判决。内政部或民政厅接到检举文件后,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检举人,被检举人须于接到此项文件后5日内提出申辩书,于必要时并须亲自到场受询。被检举人不在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辩书或亲自到场受询者,得迳为丧失资格之宣告。内政部或民政厅对于宣告丧失资格的市参议员,除通知其本人及市参议会外,内政部并须呈报行政院,民政厅须呈报省政府。市参议会接到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的通知后,应即依照市参议会选举法第7条的规定,通知候补当选人递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