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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自治制
释义

市自治制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21年7月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公布实施。共8章78条,主要内容:(1)市的地位为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但人口不满1万的,仍按乡自治办理。分特别市(受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监督)和普通市(受县知事监督)两种。特别市的地方相当于县,和县同属于省;普通市则隶属于县。(2)市设自治会为议决机关,自治公所为执行机关,特别市另设参事会为执行辅助机关。市自治会由市民选出的会员组成,会员名额:人口不满5万的市10人,5万以上的每增加人口1万递加会员1人;特别市至多以30人为限,普通市至多以20人为限。设会长1人,由会员互选。市自治会会员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市自治会的职权主要有:议决市公约;议决市内应兴应革和整理事项;议决以市经费筹办的自治事务;议决市经费的预算、决算;议决市自治税、规费、使用费的征收;议决市的募集公债和其它有负担的契约;议决市不动产的买卖和处分;议决市财产、营造物、公共设备的经营和处分;议决市自治公所职员保证金事项;答复市自治公所和监督官署的询问;议决其它依法令属于市自治会权限的事项。(3)市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设市长1人,由市自治会就居民中具有自治会会员被选举资格的选举。普通市市长选出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京都市市长由内务部遴选,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特别市市长选出后,呈由直接监督官员咨请内务部任命。市长的职权有:执行市自治会议决事项;办理市自治会选举;提出议案于市自治会,但特别市须先经市参事会议决;管理或监督市的财产、营造物和公共设备;管理市的收支;依法令和市自治会的议决,征收市自治税和使用费、规费。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工作。市长和自治公所其他职员均为有给制,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4)特别市参事会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名誉参事会4至8人组成,议决提出于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所委托的事项,议定市规则,议决其他依法令属于市参事会的事项。市自治会对于市自治公所所订规定或执行事务,认为逾越权限或违背法令或妨害公益时,得说明理由,呈请直接监督官署核准,停止其执行。市自治会如不服这种行政处分时,得依法提出诉愿,或陈述意见于省参事会请求处理。市长对市自治会的议决事件如不同意时,也得于5日之内说明理由提交复议。如市自治会仍执前议,市长得呈请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撤销。市自治会若不服这种行政处分,得依法提起诉愿,或陈述意见于省参事会请求处理。同年9月9日,公布市自制施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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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