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法学 |
释义 | 对社会学法学夸大法官的作用和过分强调司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这种观点的泛称。法官法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德国。自由法学家E.埃利希在抨击法律实证主义把法官看作法律的逻辑操作机器的观点时,主张应允许法官自由地去发现“活的法律”。另一位自由法学家H·康多路维奇也声言,法典的权威必须缩小到最小限度,而法官的人格的活动范围要扩大。继而利益法学家P.赫克强调,由于社会情况不断变化,立法者的决定常常会违反社会利益,为此只有介入法官的评价作用才能解决问题。此后,法官法学在美国获得了更大的发展。O.霍姆斯说,法律即对法院(官)将要做出什么决定的预测。R.庞德的无法司法论和法官立法论,赋予法官极大的权力。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家公然宣布法官是“法律的中心”。法官法学反映了垄断资本破坏法制的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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