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的权利 |
释义 | 法官为合法、有效地履行职务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法官的权利反映了法官在其与国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司法文件,法官一般享有以下权利:法官独立于其他司法组织及其他法官,有权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自由作出判决,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法官因执行职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享有不受诉讼、不出庭作证的免责权;针对法官行为的指控,法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法官的处分决定,法官有权申诉;法官在任职期间有权领取薪金,退休后有权领取退休金;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应始终受到保障;法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等等。法官的权利是法官实现其审判职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积极履行审判职务的能力。在我国,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享有以下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为实现审判职责,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同时,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在物质条件上尽量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各种费用和设施。(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享有职务保障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据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无故或者任意的免职、降职或者处分的威胁。(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法官为维持与其职务、身份、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为了保证法官在不受威胁、利诱的情况下公正履行职责,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6)参加培训。为了自身素质的提高,需要不断地补充和更新知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法官有通过参加培训接受教育的权利。(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其权利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侵害,作为救济手段,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允许法官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以提高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积极性。(8)辞职。由于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法官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无故阻挠和限制。法官的上述权利对于保障法官正确、合法、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法官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官的职务保障,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是辩证的统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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