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巴基斯坦1947年立国以来,共颁布过3部宪法。1956年3月23日颁布第一部,1962年3月1日颁布第二部。1973年4月10日颁布第三部宪法,共分12部分280条。主要内容:巴基斯坦为拥有两院制议会的伊斯兰联邦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万能的真主,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给各省以最大限度的自治;司法独立,废除总统制,实行总理制;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行政权力;总理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按照总理的意见行事;总统召开议会和发布紧急状态令,任命陆、海、空三军参谋长、各省省督、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巴基斯坦检察长、选举委员会主席等;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须由总统和总理副署,否则无效;总统必须是穆斯林,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理必须是穆斯林,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一般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通过总理行使职权,总理和联邦议长集体向国民议会负责;联邦部长由总理从议员中任命,但参议员人数不能超过内阁部长的1/4;各省设有省督、首席部长和省议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总统、总理和国民议会之间的关系相似;议会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前者经普选产生,后者按每省议席均等的原则,由省议会和国民议会遴选产生;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位和机会人人均等;伊斯兰教是国教,但保护非穆斯林少数教派的信仰自由和合法权利。1977年7月5日,巴基斯坦陆军参谋长齐亚·哈克上将实行军管,暂停实施宪法。1981年3月24日,哈克总统以军法管制首席执行官的身份颁布“1981年临时宪法命令”,规定总统和军法管制首席执行官有权修改1973年宪法。1985年3月2日,哈克总统宣布修改1973年宪法。同年12月30日,哈克总统宣布取消军管和全面恢复执行修改过的1973年宪法。宪法确认1977年7月5日以来的军法管制和1984年12月19日公民投票为合法;扩大了总统权力;总统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免军队首脑、省督和首席部长,任免总理和建议组成并批准联邦内阁,解散议会; 1990年后,总理仍将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总统在罢免总理以前,必须先由国民议会投票决定是否对其信任; 1988年后各省首席部长仍将由省议会选举产生;总统任免省督和解散国民议会必须与总理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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