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释义 | 简称“中美商约。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同美帝国主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46年11月4日签订,同年11月9日由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生效。共30条。条约以彼此“平等”、“互惠”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内容。它赋予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或旅行的权利;并有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等“慈善事业”的权利;有任意勘探和开发中国矿产资源的权利。为行使这些权利,美国人可以在中国保有、建造、租赁土地及房屋,可以从事各种职业。条约还赋予美国的“法人及团体”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享有相同待遇的权利。美国商品在中国征税、销售、分配和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商品的待遇。对中美两国间的贸易交流,中国政府“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可在中国领土自由通过。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危难”时,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这一条约将中国国家主权全面拍卖给美帝国主义,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民党政府以此条约换取美帝国主义对其发动全面内战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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