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公约Convention for the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specting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简称“《海上救助国际公海》”。1910年9月2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的公约。《公约》主要规定救助服务的范围、报酬、诉讼时效以及加入、退出本公约的手续等。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内河航行,包括对遇难的海船、船上财物和客货运输的救助.以及海船与内河船舶相互间的上述救助。救助奏效,有权获得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报酬金额的支付不得超过救助财物的价值。救助报酬请求权时效为两年,自救助活动终止之日起计算。《公约》还规定船长在海上救助人命(包括敌国人员)的义务,以及为禁止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采取立法措施的义务。《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公用船只以及由官方组织的救助工作。《公约》曾于1967年修订。中国现在承认的是1910年的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