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1930年6月7日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的有关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的公约。《公约》共78条,分为两编:第一编汇票,《公约》规定汇票的开立和格式、背书、承兑、担保、到期日、付款、追索权、参加、成套汇票和副本、更改、诉讼时效及一般规定等内容;第二编本票,《公约》只规定了本票的格式及生效条件,关于本票的其他有关问题,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公约》还特别指出,本票出票人所负的责任,与汇票承兑人相同。《公约》附有第1附件和第2附件。各缔约国在《公约》中互相约定在各自的国家内以原文(英、法)或译文形式实施第1附件规定的统一规则,但若干事项可以建立有别于统一规则的规定,并将其作为保留事项而成为《公约》的第2附件。《公约》参加国多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规定与英美票据法不同。因此,自《公约》生效后,在国际上形成了日内瓦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并存的局面。中国没有参加《公约》,但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适当参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票据使用和流通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