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立法 |
释义 | 亦称“司法立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通过司法判决,在实际上修改或发展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的制度和做法。其方法是:把旧的原则适用于新的事实;宣布某一原则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案件;扩充某一原则的内容,使之适用于其他事实。这些判决在实际上具有立法或者修改、废止法律的效力,与议会的立法或委任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实践意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经常采用这种方法发展原有的判例法,以适应新的需要。法官立法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即使在英美法系,法官在严格意义上也没有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立法权能。他们只能根据“遵循先例”或“判例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原则,通过在审判中解释先例的权力迂回地改变先前的法律原则。因此,这种方法仅限于特定场合,即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范围以内,而且不能同现行制定法的规定相冲突。否则,法院就可能以这种做法相当于司法立法、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权能为理由,拒绝做出新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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