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正义观 |
释义 | 西方资产阶级关于正义问题基本观点的统称。在西方历史上,正义始终被当作法的主要价值之一。只是由于从不同的阶级观点出发,对正义作出不同的解释,而造成各种法价值的差别。在近代,特别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著作中,它几乎成为法的同义语。在当代西方,正义问题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主题之一。这个时期的正义观,可以分为广义的正义观和狭义的正义观。主张广义正义观的学者,把正义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最高价值目标,并把正义观念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认为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政治、经济、法律、文学、艺术等。狭义的正义观则认为,正义只是某一种或几种学科体系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价值目标。这主要是指政治哲学、法哲学,以及政治生活和法律领域,并且认为正义不能囊括所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而只是与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相并列的社会价值目标之一。在法哲学领域,正义观念是和自然法的观念相联系的。在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正义被归结为自然法,被视为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也是评判法律的价值标准。把正义视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的观点在十九世纪遇到了分析实证学派的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神学的复兴自然学说广泛地涉及到正义问题,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J·罗尔斯把社会正义观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他将正义原则分为对制度的正义和对个人的正义,主张社会制度的安排应为个人服务,个人又要服从社会正义。西方正义观发展的历史久远,内容庞杂,它曾经是剥削阶级思想家论证其政治法律制度天然合理的工具,也曾作为反封建、反专制的武器,启迪人们对理想社会、理想法律制度的追求。但是从总体上看,西方正义观脱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谈论正义问题,否定正义问题的阶级内容,是一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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