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 |||||||||||||||
释义 | 1979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4月25日修订公布。共25条。主要规定:“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请可联名请奖项目。所有请奖项目分别由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卫生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归口组织初审。国家科委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并设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这种奖励属于个人得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凡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获得优异成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奖。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凡属本条例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授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自然科学奖包括荣誉奖和奖金,奖励等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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