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
释义 |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下的4个指导性的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具体任务是:监察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的利益,并纠举其中的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15人到21人;主任主持委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承主任之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议决有关监察的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总结经验。下设第一、二、三厅及办公厅,分别掌管监察及通常行政事务。有权派监察人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属各部门的专业会议,并请各部门负责供给各种材料;向有关机关或国营企业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各机关部门应即提供必要材料,并派员协助,不得拒绝或推诿;进行调查或检查需各级检察、审判或公安机关协助时,得请各有关机关尽速派员协助办理。处理事件时分别使用检举、纠正、惩处、建议或表扬等方法;对于中央各机关及国营企业部门或其高级工作人员的监察案件,应分别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核定处理;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解送检察机关办理。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集;委员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厅厅长、副厅长参加,并可指定专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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