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与西方法 |
释义 | Oriental Laws and Occidental Laws西方法学家为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划分的体系。他们认为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存在着两种体系:东方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他们把东南亚国家中的印度、中国、伊斯兰法律传统称为东方法律体系,而把西方殖民者入侵该地区后传入的西方文化与法律传统称为西方法律体系。东方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缅甸、泰国、柬埔寨、爪哇等国中的印度法律传统;2.东南亚群岛国家中的伊斯兰法律传统;3.越南的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有: 1.海峡殖民地、英属缅甸与婆罗洲的英国法律传统;2.印度支那及暹逻湾的法国法律传统;3.荷属东印度的荷兰法律传统;4.菲律宾群岛的西班牙法律传统。东方法律的基础是摩奴法、伊斯兰法及中国关于国家、家庭的哲学学说,其主要特点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混淆在一起。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在许多方面相互联系,形成东南亚近代法制史的重要特征。统治阶级、殖民主义者在施行西方法律的同时,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当地原有的法律。英国以援引先例、补充制定法的方法吸收当地法律,符合普通法原则与精神的当地法便成为普通法的一部份。法国殖民主义者将当地法隶属于法国民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法院。发生法律冲突时,法官往往强调地方法律的效力来自法国民法。荷兰殖民主义者采用种族主义政策,荷兰民法仅适用于荷兰人或被授予荷兰人法律地位的人。西班牙和美国先后统治下的菲律宾则适用教会法与各自的民法。帝国主义殖民者的入侵,造成东南亚国家近代史上罕见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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