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三省事宜条约 |
释义 | 1905年12日22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日本外务相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在北京签订的条约,共正约3款,附约12款。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承认《朴茨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的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2)允在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今爱辉)、满洲里等地开埠通商;(3)允许日本直接经营安奉铁路;(4)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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