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人民政府 |
释义 | 东北全境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东北地区人民民主政权机关。前身是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8月由东北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同年8月26日正式成立。高岗、李富春、林枫、高崇民等41人为政府委员会委员,李延禄、司汉民等11人为候补委员,主席高岗,副主席李富春、林枫、高崇民。下设人民经济计划、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合作事业管理等委员会和民政、公安、司法、财经、贸易、重工业、轻工业、农林、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部,并设有城市建设、公路管理、航务等(总)局和东北银行等机构。主要职责:领导所属各省(市)、县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法律、法令、施政方针、决议、命令及东北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领导所属各部门并指导东北军区、东北铁路总局及东北邮电管理总局的工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编制东北地区的概算或预算,报中央核准;并有权拟定地方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