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法 |
释义 | “宪法”的别称。规定一国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法律。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将其革命胜利后相继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至19世纪,德国、奥匈帝国和帝俄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把他们汇编的根本法总称为国家法。此后,“宪法”和“国家法”二词就成为通用词,这是由于宪法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民权利,调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使公民既有一定的权利,又有一定的义务,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既有一定职权,又有一定职责。由于宪法在国家机关的职责规定方面,占有相当篇幅,所以又称“国家法”。有的国家所称的国家法包括的内容更广,即除宪法外,还包括一切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内,成为宪法性法律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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