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的监督 |
释义 | 简称“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旨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对法律适用和遵守进行的监察、督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与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检察机关相比较,性质根本不同。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检察机关虽负有某些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但从法律性质上说,它们是公诉机关,其职能是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则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权只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与苏联的检察机关相比较,尽管性质相同,但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不同:(1)苏联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赋予苏联总检察长和他所领导的检察长对执行法律以最高监督权,而不与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分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体制,最高监督权力同其他方面的最高权力一样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派生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完成专门的法律监督。(2)苏联等国家的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一般监督”权,监督的范围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公民个人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决议、条例、规章、指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十分明确,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划分为三个方面:(1)对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以及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上的监督。(2)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对全体公民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将被指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以使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逃避刑罚制裁。检察机关的监督,按其内部分工,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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