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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性共同诉讼
释义

强制性共同诉讼

在美国指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联合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这类共同诉讼有三种:(1)形式当事人。当这些人无法通知或找到时,他们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成为共同诉讼人;(2)必要的当事人。那些对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了达到公正的目的,应该出庭参加诉讼。但他们的利害关系又并不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法院在他们缺席情况下作了判决,也不致影响他们的各项权利;(3)必不可少的当事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同将要审理的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为将来的判决所涉及。如果他们缺席,将使法院不能作出对原当事人公正的判决,或者如果法院在没有他们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将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为协助法院衡量,一旦缺席者属于“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时,法院是受理还是拒绝受理诉讼,法规列出很多有实用价值的标准:其一,对这类人的缺席判决,将在多大程度上危害缺席者本人,和其他已经参加的当事人的权益;其二,如果在判决中写入保护性规定,以及由于判决中所采取的法律援助方式或其他措施,危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会减少,或者避免到什么程度;其三,缺席判决是否理由充足;其四,如果该案因为能合并起诉而被拒绝受理,对原告是否能提供一个合适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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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