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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时,征收人不出具鉴定文件,只口头告知,是否合法
释义

1、 根据《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时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予以公示。如果只是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就不合法了。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二、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一)产权交易,即:,建设单位与自有房屋、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交换时,双方交换房屋的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指建筑物每层的总面积。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建筑物每层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的面积之和。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每层楼梯和走道的总净面积。结构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评估后的外墙、内墙、隔墙、垃圾通道、通风通道、烟囱等的总面积,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三)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的结构性差异,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低于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
    

对于住宅,以产权交换的形式,偿还住宅与被拆迁住宅之间差额的结算方式,被拆迁居民住房超过或者少于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待收回的建筑面积部分等于原建筑面积时,按重置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相结合;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按该住宅房屋价款结算;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标准的,按规定的安置标准结算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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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