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案的审议 |
释义 | 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对议案的审查和讨论。通常先将议案交议会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供议会或代表机关参考,再由议会或代表机关进行讨论或辩论。讨论或辩论须遵守议事规则。在中国,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日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审议机关全体会议则要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或递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可就议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但以发言两次为限,且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则由分组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时审议,再由联组会议听取、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提出议案机关负责人可在上述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然后再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议案时均有发言权,但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以两次为限,第一次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可暂不交付表决,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全体会议决定可授权它的常委会审议决定或提请下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提案人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审议则即行终止。参见〔议会辩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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