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员人身自由保障权 |
释义 | 除现行犯外,议员非经议会许可,不得被逮捕或拘禁。起源于英国17世纪。现为各国采用。各国议员此项权利的范围不一,主要有两种制度: (1) 议员不论是刑事犯罪、民事违法,也不论是重罪、轻罪,除现行犯外,非经议院许可不得被逮捕和拘禁。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议员在会议期间,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的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轻罪而被起诉或逮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秘书处的同意,不得逮捕。但现行犯,经核准起诉和经确定判决者除外。一般认为,此种保障较为彻底,有利于议员执行职务。(2) 议员犯轻罪时不得被逮捕。如葡萄牙1982年宪法规定,非经议会许可,任何议员均不得被拘留或监禁,但可判处重刑的犯罪与现行犯除外。如对议员提起刑事诉讼,并已正式发出传票或同类文件,除可判处重刑的罪行外,议会应决定应否暂停该议员的职务以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采用此种保障的国家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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