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禁治产事件程序 |
释义 | 关于禁治产的宣告及其撤销的程序。禁治产,即禁止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治理自己的财产。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效力,规定在民法中;禁治产宣告和撤销的程序,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禁治产事件,是以裁判确定“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有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不是为排除权利所受的侵害,在性质上应属非讼事件。因其与公共利益有关,多采职权主义,不采用当事人自由处分。禁治产宣告程序,须由有申请权的人,即本人、配偶或最近亲属2人,向应受禁治产宣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原因、事实和可供证明的证据。同时提交医师的诊断书。法院应先作程序上的调查;对形式要件具备的,进行实体上的调查,包括讯问、鉴定、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进行此程序,不得公开。法院经过调查,依禁治产的申请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的要件与否,作出附理由的驳回申请的裁定或者宣告禁治产的裁定。宣告禁治产的裁定,应依法送达,使禁治产人发生失去行为能力的效力;公告裁定要旨,以保护交易安全。对此项裁定,不得抗告。如裁定不当,可以提起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的程序,因申请禁治产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宣告禁治产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开始。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无理由的,应以判决驳回;认为有理的,则判决撤销宣告禁治产的裁定。这两项判决,均可上诉。撤销禁治产宣告的判决,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判决确定后,应由第一审受诉法院公告。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的程序,属于判决程序,除特别规定外,适用通常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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