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
释义 | 地方法院审理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关于第一审程序,广州军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1921年先后颁布的《民事诉讼律》和《民事诉讼条例》规定为地方审判厅程序与初级审判厅程序。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初,基本援用这个规定。审级制度由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只设地方法院管辖第一审。与此相适应,于1930年与1931年分两次公布和1935年通体修改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也仅规定有地方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设调解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通常诉讼程序又是第一审程序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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