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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释义

1、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有何区别?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性项目所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十日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的范围。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赔偿协议有关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不一致,或者被征收人的产权不明确时,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提起相应救济的行政诉讼。如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征地补偿登记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期限。这里,“登记期间”是公告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期间,由公告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征地涉及的面积和人数不同,不适合法律作出统一规定。因此,登记期限的确定应由公告机关决定,可以兼顾行政效率和便利的双重目的。
    

3。如果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补偿登记,是否可以不再纳入补偿范围?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并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无地债权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保障土地征收顺利进行、保护无地债权人财产权利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赔偿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被取消,不仅违法,而且不合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通知书直接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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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