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新闻法1980年7月10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人民议会颁布。由新闻业的权力、新闻工作者、报纸的出版和所有权共4章56条组成。主要内容:(1)规定新闻自由的原则。新闻工作者是独立的人士,在工作中不受非法律的权力的约束。新闻工作者享有发表意见、从各方面获取新闻、材料等权利。主要责任是遵守宪法明文规定的社会基本准则。(2)规定政党、官方和非官方人士出版报纸的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具体申请程序。所有国家新闻机构和国家报刊,专属国家所有,由议会行使其所有权。(3)规定最高新闻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程序,根据本法建立最高新闻委员会,代替过去民族民主党以及文化和新闻部领导新闻事业,其主要职权包括:对有关新闻事务的提案提出意见;有权建立发展报纸的基金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本法贯彻了埃及宪法修改条款中关于新闻是仅次于行政、立法、司法的第四权力机构的原则,把新闻自由纳入到法治轨道,在发展民主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