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公证简称“执行许可证明”。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并认为无疑义时,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非讼活动。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在依债权文书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已逾期,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持债权文书申请公证机关作此项证明。这种证明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债权人可持证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这对及时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债权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❷有明确的追偿标的,并且只限于一定的金钱或物品; ❸债权文书的内容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❹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无争议; ❺债务到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又拒不履行。凡是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执行许可证明,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