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阻却 |
释义 |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过程中,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根本无法继续进行的状态。人民法院遇到这些情况后,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别作出: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延期等具体的处理。(1)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行停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2)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无执行标的等原因,使执行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情况。(3)执行延期,是指因被执行人外出或临时有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将执行期限予以延长的情况。强制执行行政决定阻却的处理尚有待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其法律适用,也不完全适用一般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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