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检察机关即作为裁判部(即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建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检察机构的设置亦实行“审检合署”制度,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立检察处。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也有检察机构的设置。1947年6月制定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中规定:高等法院设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若干人,地方法院或司法处(科)设检察官。检察机构虽设置于法院内,但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及审判机关之干涉,只服从上级检察机构首长之命令。这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已有人民检察机关的雏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并着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设立和健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1975年后,其职权曾一度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使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更加明确。全国台湾省除外,现有检察机关3,318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30个,省级人民检察分院442个,县级人民检察院2,786个,专门人民检察院159个。检察机关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占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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