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的惩戒 |
释义 | 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检察官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行为加以惩处的制度。检察官应受惩戒的行为包括:(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对检察官的上述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官的处分分为:(1)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2)实质惩罚。对有严重过错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情形予以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对检察官处分要由具有处分权限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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