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 |
释义 | 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通常称为“检察院”(或检察署、检察厅)。在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并与审判机关的审级平行对应设置;专门检察院与数量相等、审级平行的专门审判机关对应设置。主要任务:对法律的正确施行进行监督,并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行监督,或就重大民事案件依法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出庭,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惩治各种犯罪,纠正违法行为,巩固有利于实现统治的各种社会秩序。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现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工具之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起源于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和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这种制度在13世纪中叶扩大到刑事诉讼,形成“国家诉追主义”,即诉追犯罪之权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制度。从腓力四世(1285~1314)设立检察官起,检察机关就产生了。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当局实行监督; 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告密,批准对被告的起诉书,以及参加并指导法院进行审判。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形成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第一次分离。检察机关的设置一般是从中央到地方独立设置,自成体系;但有的附属于司法机关,或者是将行使检察权的官吏附设于审判机关内。如美国的司法部就是美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旧中国的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就设置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负责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法定职责。有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检察机关还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或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详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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