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编制法行政组织法之一种。 ❶狭义的行政机关编制法指规定行政机关的定员编制,包括各种行政工作人员数额比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务院人事部编制委员会具体负责行政机关人员编制的管理,协助总理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微观管理或具体管理,即按其性质与需要,逐个确定编制人员。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编制采用宏观管理,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确定编制方针、政策,并核定总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再下分给各部部门。中央一般按该地方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农业总产值和行政单位的数量等因素,以不同比例平衡比较,大体得出一个符合各地情况的人员定额。行政机关编制与行政编制不同。行政编制包括所有国家机关的编制、各党派与人民团体的编制,外延比行政机关编制大得多。所以不能称行政机关编制法为行政编制法。 ❷广义的行政机关编制法,指规定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机构的编制管理,指国家对各类机构,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增减、调整等活动的管理。这些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不能自作主张,自由行事。中央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有两种程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总理决定。司局级设置的审批程序,由各部、各委员会提出,经人事部审查(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处、室一级则由各部、各委员会自己决定。地方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第55条)。无论哪种意义上的行政机关编制法,在节约国家经费,合理设置行政机构,科学配备人员方面,以及为行政机关设置、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编制就是法律。已经确定的机构和人员数额,具有法的拘束力和强制力。违反编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❸管理编制的法。即规定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批准的程序,以及监督执行编制和追究违反编制的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管理编制的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编制。其作用:第一,科学地制定编制;第二,控制自己定的编制;第三,追究违反编制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