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释义 | 规定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及其权限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民族区域自治,指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民族,是一个稳定的人类共同体。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并且将长时期存在。为了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发展平等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宪法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的有关部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序言和条文7章67条。主要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等内容。该法的法律规范及上述宪法中有关的法律规范,都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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