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庭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设立的管辖特定案件的人民法庭。1953年4月25日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通过,1953年5月8日政务院第177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规定,在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沿线设立专门法庭。专门法庭所受理的案件,限于其辖区内有关生产及劳动保护问题的案件,其他一般民刑案件,凡有普通法院的地方,仍归普通法院受理。专门法庭的具体任务是处理与工矿、铁路、水运有关的反革命破坏案件,贪污案件和盗窃案件以及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致使生产或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和危害职工安全的责任事故案件。还受理辖区内大的私营工矿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案件。本决议还规定,专门法庭的审判员,应挑选政治上可靠并具有相当的专门知识的干部担任 审理案件时,应有工矿、铁路、水运职工群众所选举的陪审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