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行扣押 |
释义 | 诉讼保全措施之一种。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依职权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送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一般情况下,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需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如出于恶意而变卖、挥霍、转移、隐匿其财产和有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原因(如因争议的标的物自身属性而腐烂、变质、毁损)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采取先行扣押的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保证财产价值不受减损,待判决后以扣押财产或变卖的价款执行判决。采取扣押财产的措施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作出裁定,由执行员负责执行,书记员协助,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协助。扣押时,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扣押的进行。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扣押财产应当以当事人诉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为限。扣押时,应当保留被申请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于被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在清单上要详细记明被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由执行人员、被申请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或盖章。制作的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申请人或其成年家属,一份由人民法院附卷备查。扣押的财产由法院或法院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适用先行扣押的条件与诉讼保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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