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实在主义法学 |
释义 | 又译“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继美国社会法学之后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另一重要支派。主要代表者是J·弗兰克和K·列维林。反映此派理论的著作有弗兰克的《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 (1949);列维林的《棘丛》(1930)、《实在主义法学——下一步》(1930)、《实在主义的理论与实际》(1962)。这个学派在美国的追随者甚多。它与R·庞德为首的美国社会法学,都以O·霍姆斯大法官倡导的关于法是法官的“预测”和“经验”的观点为指导。但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更富有心理学法学色彩,它把庞德的“无法司法”和“法官立法”理论推向极端,认为真正的法存在于政府官员和法官的行动即判决及对判决的预测之中;而法官的判决,最后又依赖法官的个人特性和无数刺激引起的法官心理活动。另外,这个学派还具有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特征。具体说,弗兰克偏重于法律事实的虚无主义,认为案件事实取决法官的认定,而不必是客观的事实;而列维林是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把法律规范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70年代以来,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存在着被新兴起的行为主义法学代替的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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